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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办发〔202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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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通字【2020】4号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河湖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有关规定,对陡河、还乡河、沙河及市区龙王庙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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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办发〔20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简政放权力度,逐步实现行政审批同级化、属地化,按照《唐山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唐山市十项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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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整治规范市中心区烧烤食品行为的通告 唐政通字〔2016〕8号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优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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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 发布机构: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2-15 唐政通字〔2018〕3号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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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机构: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3-02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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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唐山市进一步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0-23 唐政办函〔2015〕101号各县(市)、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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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11-23 2009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3日唐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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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机构: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11-30 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4号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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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1-01 2013年8月26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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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办字〔2022〕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河北省唐山市民用航空“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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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2022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4-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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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解决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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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办字〔2024〕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唐山市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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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办字〔2024〕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旅游船艇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5日唐山市旅游船艇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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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办字〔2022〕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12月18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唐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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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办字〔2024〕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防范和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结合我市实际,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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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巩固全市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十八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1日关于进一步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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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2017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发布机构: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5-10 唐政办字〔2017〕77号各县(市)、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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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通字〔2023〕1号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2023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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